2008年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

作者:郴州律师 时间:2024-05-09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违法终止的,赔经济补偿的双倍。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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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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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具体情况。如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终止双方劳动合同,须支付你赔偿金。如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须支付你相应的补偿金